联邦和州的不动产税是对被继承人转移财产的价值征税。 国家遗产税是受益人收到的财产价值的消费税。 在这两种情况下,在确定需缴纳税款的财产价值时,允许使用丧葬费用作为扣除。
通常, 遗产税和遗产税的扣除额可用于丧葬费,墓地的费用,遗产或用于照管被遗弃者的地段的费用。
允许群众或其他宗教仪式的遗赠作为扣除。
在死者墓地或最终安置地点购买和竖立纪念碑,墓碑或标记的合理和惯常费用也可扣除。 一顿葬礼费用通常可以作为扣除。 丧葬费用不可从所得税收入中扣除,无论是支付给他们的个人还是房产。
只有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类似费用才可以在遗产税或继承税纳税申报表上扣除。 费用是否合理或习惯取决于死者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死者遗产的大小。
在1950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包括授权在遗嘱中花费12,000美元用于殡葬费用,而遗产实际上花费了26,000美元,扣除额限于5,000美元。 根据全国丧葬总监协会的统计,2014年,全国丧葬费用中位数为7,181美元。
如果包括一个拱顶,通常是墓地所需要的东西,那么中值成本为8,508美元。
合理的殡葬费用,包括防腐,火化,棺材,灵车,豪华轿车等费用以及花费可以扣除。 运送尸体进行葬礼的费用是一项葬礼费用,伴随尸体的人的运输费用也是如此。
家庭成员参加葬礼的旅费不能作为丧葬费用扣除。 这些是家庭成员的个人开支。
联邦遗产税允许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除殡葬费用。 由于国税局只受国家最高法院决定的约束,因此可能有县法院的孤儿法院可以支付的应付殡葬费用,并且国税局扣除了联邦遗产税的扣除额。
遗嘱执行人在葬礼安排方面的责任主要是付款,而不是选择殡葬场所或聘用承办人。 希望成为遗嘱执行人的人应该考虑向安排葬礼的人提出建议,即他们的遗产报销权限于被认为合理的情况。
如果葬礼过于精细,则作出安排的人员承担过度成本的个人责任风险。 如果遗产有可能破产,即死者的债务将超过其资产,则必须特别小心,因为只有名义金额可以用于葬礼。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认为死者的遗体并非由遗产“拥有”。 身体的“所有权”属于近亲。 死者的愿望表达了他们的意愿,并不一定具有约束力。
例如,死者在身体处置方面的意愿受到很大的影响。 如果发生争议,这是判例法承认的一般优先顺序:
- 如果在死亡时存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则幸存配偶的意愿
- 死者的意愿,特别是如果强烈和最近表达的,
- 根据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或联系的最近亲属的意愿。
没有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况,每种情况都必须单独考虑。
如果对死者遗骸的处置产生争议无法解决,法院拥有对死者的埋葬权的控制权。
奢侈的埋葬方向并不是公共政策问题。 想要被她的法拉利埋葬的电影明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固体银或固体金棺材中的禁闭指示属于同一类别。 根据法律,将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埋葬于死者的指示也不可执行; 他们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 理论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严重的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