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信托避免监护或保护
建立可撤销的生活信托
可撤销生存信托是通过编写信托协议而成立的,涉及三个主要参与者:信托制造商,也称为授予人,Settlor或Trustor,受托人和受益人。
在典型情况下,当创建可撤销生存信托协议时,Trustmaker,Trustee和Beneficiary三个参与者将成为同一人。
一旦签署撤销生存信托协议,信托人将继续为其信托资金提供全部资产,并将信托指定为退休账户,人寿保险和年金的受益人 。 受托人(如上所述,他也是Trustmaker)将为受益人(如上所述,他也是Trustmaker)的利益管理,投资和消费信托财产。
可撤销生活信托如何避免监护或监护
由于Trustmaker在资产被注入可撤销生命信托的名称后不会拥有任何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财产 - 如果Trustmaker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他们将由受托人拥有为受益人的利益 - 那么信托资产就不需要受到法院监督的监护或监管。
为什么? 因为信托协议中提到的残疾受托人将有权进入Trustmaker的行列,并接管银行和投资账户以及商业利益的控制权,而无需法院监督的监护或监管。
谨慎的一句话:可撤销生命信托只能控制已经资助的资产。
这对人寿保险,退休账户和年金造成了问题。 如果Trustmaker拥有人寿保险单或年金或者将某些资产绑定在退休账户中,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选择:(1)将人寿保险或非合格年金的所有者更改为可撤销生存信托(请注意,退休账户或合格年金不能这样做,因为这些所有者的变更资产类型将引发即时所得税); 或(2)从帐户托管人处签署一般授权书和/或特定委托书。 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有些州为个人拥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提供债权人保护,而不是可撤销生存信托,因此应避免所有权变更。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使用一般授权书,那么它必须包含处理人寿保险单,年金和退休账户的特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