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精神能力的概述
法院如何判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一个人如何决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需要监护人或管理员?
具体程序因州而异,但通常采取以下步骤。
向有关州法院提出质疑个人精神能力的请愿书 。 任何“感兴趣的人”通常都可以提交此请愿书,例如该人的家人,朋友,甚至专业顾问。
法院会指定一个由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委员会来检查无行为能力的人。 有时候法院组成这个委员会,或者法院可以命令提交请愿书的人的律师选择专业人士以这种身份提供服务。
法院将任命一名律师代表无行为能力的人。 同样,法院本身将负责查找律师,或者提交请愿者的律师可能会被要求选择某人。
该委员会将会见并审查涉嫌无行为能力的人。
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必须亲自见面。
委员会将准备一份关于个人精神和身体状况的书面报告 ,并提交给法院。 每个委员会成员将被要求提供他或她自己的观察结果。
无行为能力的个人的律师将被要求亲自与他见面,告知他有关法庭的诉讼,并向他解读请愿书。
律师将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他与无行为能力的人会面并向法院提交。 该报告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他是否认为该人理解会议的目的和请愿书的内容。
法官将审查请愿书,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律师报告。 他会考虑医疗委员会报告提供的专业知识以及律师的意见。
如果有人可能为了监护人或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反对意见,将举行听证会 。 通常要求无行为能力的人法院指定的律师和所有感兴趣的人及其律师参加此次听证会。
法官可能会对其中一些或所有人提出质疑,以协助他做出正确的决定。 如果他无能为力,无行为能力的个人不需要出席听证会。
法官将对所涉个人是否完全胜任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作出最终决定 。 他将把医学委员会的书面调查结果和所有感兴趣的人的证词结合起来,并就个人的整体心理能力或残疾作出决定。
法院的目标
法官通常会寻求限制最少的方式来协助被判定无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他决心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可能只是为了有限的目的而委任监护人或保存员,例如支付账单或监督他的投资。
如果该人被确定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则所有合法权利通常交给被指定为其监护人或管理员的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