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7004条的重要性,其在破产诉讼中的作用,以及它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的不同之处,该规则管辖其他类型的联邦民事诉讼。
破产规则的起源和目的
根据“破产条例”第1001条,“破产规则和表格适用于美国法典第11条所述情况下的程序......。这些规则应由法院和当事人解释,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公正,迅速,廉价的决定每一个案件和程序。“
在大多数情况下,破产更像是社会保障残疾申请程序,而不是诉讼。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方不会有足够的机会向争议破裂的法官提出足够严重的争议 。
破产诉讼的类型
破产案件中有两种诉讼。 其中一个被称为“有争议的问题”,这通常是各方之间关于如何应用破产法的一些规定的分歧。 有争议的问题通常是通过提出动议或异议开始的。
另一个被称为“对手程序”。对手是与主要破产案件分开但与之相关的法院案件。 他们被视为全面的诉讼,他们采取熟悉的原告与被告结构。
破产案件中的大多数诉讼都是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7000系列的规定进行的。
7000系列适用于对手程序。 有些7000系列适用于有争议的事宜。 破产细则7004适用于两者。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经常追踪其他联邦法院用于民事诉讼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事实上,许多破产法规都纳入了相应的民事法规,或至少部分破产法规。
尽管如此,还是存在重要的差异,因为破产法规旨在实现有效管理和降低成本,以便为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地保留破产财产。 这些差异可能会让习惯于在一般民事规则下运作的从业者感到困惑,而对于不谨慎的人来说,这些差异可能是彻头彻尾的问题。
根据破产条例第7004条和第4条的规定发出传票
“破产细则”第7004条和联邦“第4条规则”管辖传票,以及如何向被告送达诉讼。 在最基本的情况下,传票是向法院出庭的命令。 实际上,法院正式通知原告已向被告提起诉讼。 它将附有发起诉讼的投诉副本,并会通知被告相关日期,包括被告可以提出诉讼答案的最后一天。
规则7004和规则4如何区别
细则7004与细则4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服务流程的方式和服务对象。 而且,由于答案截止日期不同,我们也会将其纳入混合。
服务是如何制造的? 在非破产民事诉讼中,第4条规定投诉由一名流程服务器(至少18岁而非案件当事人)送达被告。
这种方法也适用于破产案件,但破产规则7004更进一步,并允许通过第一类邮件提供服务。 虽然这对于原告来说非常节省成本和时间,但是当被告收到邮件中的投诉并且不理解回答的时间已经过去时,这可能会引起问题。
请注意,服务也可以通过在某些情况下发布或根据法院的命令发布。
谁可以服务? 规则4与破产规则7004之间的第二个主要区别在于法院对被告的个人管辖权问题。 除非案件涉及联邦问题,否则联邦地区法院只对在联邦法院所在州内有充分联系的被告具有管辖权。
相比之下,破产法院的个人管辖权延伸至“根据[破产]准则或根据[破产]准则产生的民事诉讼的任何被告,或根据[破产]准则的案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被告,“不管被告在美国哪里。 FRBP 7004(f)。
请参阅关于为未成年人或公司等特殊人群提供服务的附加限制规定。
何时应答或应答?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审查,尽管它不是规则7004的一部分。答复的最后期限取决于案件是在地方法院还是破产法院,案件是对手还是有争议的问题。 这些是一般规则,它们可能会被法院修改,或者可能适用其他规则。
- 联邦民事诉讼 :根据规则12(a),在美国地方法院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必须在服务之日起 21日内回答。
- 破产对手 :根据细则7012(a),被告必须在破产法庭书记员发出传票之日起 30日内向对方提出答辩。
- 破产争议事宜:根据细则9006(d),动议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七(7)天发出,并且任何答复必须在不迟于听证会前一天提出。 参见破产规则细则9006和细则9014。
概要:
破产对手:
- 通过头等邮件,
- 几乎在美国的任何人;
- 传票发出后30天,破产法院书记发出答复。
破产争议事项:
- 通过头等邮件,
- 几乎在美国的任何人;
- 听证会的前一天通常是最后期限。
联邦民事诉讼
- 通过个人服务,
- 限于法院拥有个人管辖权的人;
- 被告送达后21天的截止日期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