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破产历史悠久而多变。 最初,宪法的制定者试图根据有关该主题的英国法律对破产法进行建模。
然而,从那时起,法律就经历了许多波折。
制宪者实际上为美国宪法本身提供了破产法。 这一条款可以在第一条第8款中找到,该条款赋予国会“......在美国各地制定有关破产问题的统一法律”的权力。 但是,国会并没有立即采取这种行动。 在国会批准破产问题之前,宪法获得批准已有十多年了。
与此同时,多个国家在缺乏全国统一框架的情况下建立了非常广泛的破产制度。 事实上,这些制度中的很多都是非常亲债主,并为监禁债务人提供了保障! 直到1833年根据联邦法律和1849年的某些州,在债务人的监狱被正式废除之前。
第一部联邦破产法
1800年,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关于破产的联邦法,称为1800年破产法。
与当时许多国家的破产制度相似,1800年的破产法案非常注重债权人,只允许商人债务人的非自愿破产 。 没有关于个人自行备案的规定。 一些狡猾的债务人发现他们可以要求友好的债权人提起破产案。
然而,由于许多投诉腐败和偏袒,法律在三年后被废除。 在没有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各州继续运行各种破产制度。
下一部联邦破产法
1837年金融恐慌之后,国会通过了另一项破产法,称为1841年破产法。这是第一次,该破产法允许债务人自行提出自愿破产而无需债权人发起破产法。 这是破产法的革命。 事实上,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并获得债务清偿。 此外,根据1800年法律,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债务人,而不仅仅是商人。 授予解雇和判断其他破产相关事宜的权力归美国地方法院所有。
然而,不幸的是,债权人认为1841年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提供少量支付,并为太多的债务人偿还太多债务。 因此,1843年的法律于1843年被废除。
第三次?
在又一次金融恐慌和美国内战之后,国会决定再次尝试并通过1867年“破产法”。1867年法案非常详尽,涵盖了各种情况。
这项法律是第一个允许任何个人而非商人自愿破产的企业。 美国地方法院被要求在履行与破产有关的职责时指定一个“破产登记册”。 登记册基本上是最早的破产法官 。
不幸的是,这条法律在1888年也因为早期联邦破产法的批评而失败。 。
1898年
直到1898年,国会第一次通过了一项破产法,该法基本上是永久性的。 随着1898年“破产法案”的通过,虽然经过多次修改和替换,但联邦政府并没有实施任何破产法,因此没有进一步废除的时期和/或时间。
1978年改革
经过对1898年法律的多次修改,国会通过了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案”。
该法对破产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 这项法律实施了所谓的“破产法”。 这项法律作出了各种变更,包括大幅增加破产法官的权力范围。
随着2005年“破产防止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1978年破产改革法案”再次发生了变化,BAPCPA是多年来关于如何最佳改革破产制度的研究成果,引入了用于确定哪些个人债务人可以有资格获得第7章,并且必须提交第13章的案例才能获得任何救济。 BAPCPA还为个人报税员引入了强制性信用咨询和强制性债务人教育课程。
这是各种利益之间持续的拉锯战,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虽然在2005年法律之前和之后还有许多其他变化,但这些都是美国破产史上的主要里程碑。
由Carron Nicks于2018年4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