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信托和遗产税免税的可移植性
请注意,从2011年开始,联邦遗产税豁免已在已婚夫妇之间转让。 这被称为“ 遗产税免税的可移植性 ”,并且意味着如果一方配偶在2011年或以后去世,并且他或她的整个联邦遗产税豁免不需要用于遗产税 ,那么已故配偶遗产中未使用的部分免税额可以添加到尚存配偶的遗产税豁免中。 这实际上意味着,2014年,一对已婚夫妇将能够向其继承人免交联邦遗产税而不需要使用AB信托计划高达10,680,000美元的继承人。
因此,遗产税免税的可移植性导致了AB信托的灭绝? 不完全是。 如果配偶有不同的最终受益人组合,例如在配偶双方都有子女的第二次或以后的婚姻的情况下,他们希望在配偶双方都死后继承他们的独立资产,那么这对夫妇会想要使用的AB信托计划,以确保其单独的受益人将成为他们的最终受益人。
此外,由于夏威夷州目前是唯一一个收取遗产税的州,因此可以在已婚夫妇之间进行州财产免税 ,所以在这些州可能需要AB信托或ABC信托计划,以利用两者配偶的国家遗产税豁免。
最后,联邦一代跳过免税转让免税政策不具有便携性,因此希望双重使用GST豁免的夫妇需要使用AB Trust或ABC Trust计划这样做。
AB信托计划如何运作
以下是AB信托系统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配偶的遗产税豁免:
- 这对夫妇在其最后遗嘱和遗嘱或可撤销生活信托中包含适当的AB信托语言。 请注意,如果没有合格的遗产规划律师的帮助,不应尝试这种方式。
- 这对夫妇划分他们的资产,以便每个配偶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可撤销生存信托的名义拥有相同的资产价值。 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必须完成AB信托系统的工作。 很多时候,夫妻双方都将其资产留在联合账户中,这完全破坏了AB信托系统的使用,因为联合资产将直接转嫁给尚存配偶,而不是通过已故配偶的最后遗嘱或可撤销生存信托 。
- 如果第一位配偶在2013年去世,那么首批5,250,000美元将资助到B信托基金,如果第一位配偶在2014年去世,那么第一笔5,340,000美元将资助到B信托基金。 这有效地使用了联邦豁免第一方配偶的遗产税而死亡。 B信托可以相对灵活并用于未亡配偶和后代或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 如果死者配偶的资产在2013年超过5,250,000美元,或2014年超过5,340,000美元,那么超额部分将资助A信托。 这将延迟对已故配偶免税额以上的资产支付遗产税,直至尚存配偶死亡后。 由于这种遗产税延期,A信托不太灵活,只能用于未亡配偶的利益。 此外,联邦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必须从A信托获得全部收入,才能符合无限制婚姻扣除条件 。
- 未亡配偶后来死亡时,尚存配偶仍享有自己的遗产税免税待遇。 如果未亡配偶死亡时的免税额为5,340,000美元,则尚存配偶独立资产的第一批5,340,000美元将通过遗产免税给最终受益人。 超过5,340,000美元的任何东西都将被征税。
- B信托中剩余的资产通过遗产向最终受益人免税。 这是因为B信托用尽了第一个配偶的联邦遗产税豁免而死亡,因此B信托遗留的任何遗产都将通过遗产免税。 如果幸存的配偶不需要使用B信托的资产,并且在未亡配偶的剩余生命期内继续增值,这可以为最终受益人带来巨大的意外收益。
- A信托中剩余的资产将作为尚存配偶遗产的一部分征税。 如上所述,A信托的遗产税有效推迟至尚存配偶死亡后。
- 在遗产税法案支付后剩余的A信托余额转给最终受益人。 请注意,A信托和B信托的受益人可能有所不同。
如上所述,AB信托系统的有效使用允许已婚夫妇向最终受益人提供高达10,680,000美元的赠款,免除任何联邦遗产税。 AB信托计划还允许已婚夫妇减少遗产税,同时确保他们各自的遗产最终将以他们选择的方式转给他们选择的受益人。
遗产税免税的可移植性
如果已故配偶的遗产价值低于联邦遗产税豁免的价值,因此不需要为A信托设立和资助,则可以将已遗失配偶的遗产税豁免的未使用部分转移并添加到通过及时递交联邦遗产税纳税申报表(IRS表格706),对遗属配偶的遗产税免税。这对于遗产不平等的夫妻(例如,第二次或以后的婚姻,其中一方配偶富于另一方)或遗产配偶的遗产在第一位配偶死后显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