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实质上是美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该法律处理国际破产问题。
归档统计
根据第15章提交的案件数量仍然很少。 以下是过去几年提交的案件数量。
- 2016:178
- 2015年:90
- 2014:58
- 2013年:87
- 2012年:121
- 2011:57
- 2010:124。
资料来源:美国破产协会统计表
最近的第15章申请包括Alitalia SpA,意大利航空公司,美国钢铁加拿大(前称Stelco)和情绪音乐(原Muzak)。
目标
破产法在允许外国人进入美国破产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非常崇高的反对意见:
(1)促进美国法院和利益相关方与参与跨境破产案件的外国法院和其他主管当局的合作;
(2)为贸易和投资建立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3)规定公平和有效的跨境破产管理,保护所有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实体(包括债务人)的利益;
(4)保护和最大化债务人的资产价值
(5)方便营救财务困难企业,从而保护投资和保护就业
见11 USC§1501
诉讼性质
第15章程序通常不是与外国个人或实体有关的主要破产程序。 因此,第15章程序通常是“辅助”或次要的。 主要程序通常会在外国人的祖国进行。
提交案例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的资产或与美国商业纠缠非常复杂,他们可能会选择根据“美国破产法” 第7章或第11 章提起诉讼。 或者,如果外国公司在另一个国家正在申请破产案件,许多人会选择提交第15章诉讼。
第15章的案件必须由外国代表在美国破产法院提出,要求承认外国程序。 请愿书必须证明外国程序存在。
申请后,破产法院将把外国程序指定为“外国主要程序”或“外国非主要程序”,区别在于在非主要程序中,债务人没有其主要利益国家。
在承认外国主要程序后, 自动中止在美国生效,以保护在美国境内的外国债务人的资产。
一旦外国代表发起第15章的案件,它可以寻求破产法庭的进一步救济,包括提交完整的破产申请(例如第7章 )。
法院的管辖权
美国破产法院在第15章诉讼中,其权力范围通常有限,只能影响外国实体或在美国境内的人的资产。 因此,美国法院推迟了外国法院的许多行为。 这促进了与外国和法院的合作,不仅允许外国实体保护其在美国的权利,也不会过度干涉外国事务。
但是美国破产法院可以授权委托受托人或审查员代表美国的破产财产在另一个国家行事。 外国代表也有权在正常情况下进行公司的美国业务。
美国破产法院也可以为外国代表提供额外的援助。 只有在破产法庭认定外国法院的法律不违反美国的法律或公共政策并且外国法院公平的情况下。 如果美国破产法院认定外国法院在这方面缺乏,它可以为外国人提供额外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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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on E. Nicks于2017年6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