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租赁是您最好的选择吗?

共同租赁与租户的共同比较

对于很多首次购房者来说 ,联合租赁是一种很受欢迎的选择,因此它通常是买家选择的默认选项,没有任何解释或对其他可用选项有任何想法。 事实上,一些购买合同包含了一个选择买方拥有所有权的方式,尽管在加利福尼亚州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选择联合租赁作为持有物业契约的方法通常是在代管或关闭时选择的,没有太多解释。

这是因为托管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以及没有法律学位的其他专业人员不能执业。 只有一位房地产律师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关许多州的房地产法律的建议,因为它可能应该是这样。 你不想得到不好的建议。 如果你这样做,你希望有一个人对你的不良建议负有法律责任。 是的,那是罚单,只是起诉所有的律师,(开玩笑)。

联合租赁可以由两个或更多人共同持有。 每个人拥有平等的份额。 但是,具有生存权的联合租赁还包括特许转让,在联合租户去世后,所有权转让给其余联合租户。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在公共记录中记录一份死亡宣誓书以及联合承租人死亡证明的副本。 这两个项目的组合足以让其余的联合租户出售房屋。

为了建立联合租赁,必须存在四个统一体。 这些统一体包含法律界称为TTIP的内容:

如果上述四项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不存在,您可能认为已经建立的联合租赁可能会受到质疑/挑战,并且可能不会导致最终确定联合租赁。

联合租约和生存权的可能后果是,如果共同租客死亡,该联合租户不能将该财产遗留给继承人,其他幸存的亲属或任何其他人。 例如,如果一位姐姐和哥哥持有“有权享有生存权的联合租户”的称号,并且姐姐结婚,即使她的兄弟不住在家中,姐姐的丈夫也不能在她去世后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你可能会说,嘿,等一下。 如果姐姐和她的丈夫住在家中,并且国家是社区财产国,那么姐妹的丈夫是否可以通过混合基金获得某种利益? 这对于律师来说是可以讨论的,但联合租赁可能会允许家庭100%通过兄弟,希望兄弟能够让他的兄弟留下一段时间。

如果你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或许“共同租户”可能是另一种持有可能作为这种安排中更好选择的标题的方式。 与共有的租户一样,只有一个共享的团结,团结就是拥有的权利。 普通人的租户可以持有同等或不平等的股份,而且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获得利益。

联合租赁与生存权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共同的租户在死后如何转让所有权以及继承人的权利。 如果这位兄弟,他的妹妹和姐姐的丈夫都拥有共同的租户地位,那么如果姐姐去世,哥哥不能要求他的内兄离开这个地产。 这位姐夫也不能要求兄弟搬出去。

他们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占有权。 而且,姐姐的利益会传递给她的继承人,如果她这样指定的话,她可能是她的丈夫。

在共同财产下,根据您的州法律,一般而言,所有权将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承担遗嘱或转让给继承人。 但是,公共财产也可以包括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不会转移给继承人。 我们甚至不谈税收。

您可以看到为什么在购买时为买房者争取冠名方式会变得非常复杂。 一些买家不想处理它,因为他们对关闭家庭感到兴奋。 但是你应该和一位房地产律师交谈,仔细考虑每种方式来持有标题,讨论每种方式的优缺点,然后再自动选择联合租户。 因为联合租赁可能不适合您。

在撰写本文时,Elizabeth Weintraub,BRE#00697006是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里昂房地产经纪人。